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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3-31
级        别 发布机构 高邮市总工会
标        题 关于印发《高邮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邮工发〔2021〕14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高邮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总工会(工会),各系统(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高邮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邮市总工会

      2021年3月31日


高邮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依据《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工办【2020】68号)、《扬州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扬工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邮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同级行政拨付、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等资金组成,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高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高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疾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家庭;

(三)因遭遇突发事故、意外伤害、各类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五条  各乡镇、园区总工会(工会),各系统(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指数以及高邮帮扶资金筹集总量等因素,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明确不同层次梯度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六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等方面生活保障,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分档补助。以月或季度为时间点,接受基层工会申报,按月或季度实施救助。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根据个人负担轻重分档补助,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年度内动态申报,一次性进行救助,不得与其它医疗救助办法或项目重复帮扶。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等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学费支出等情况分档补助,以学期为时间点,接受基层申报并实施救助。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六)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帮扶项目(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除外)。

可按致困原因,对困难职工家庭叠加实施以上各类帮扶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层级,规范管理使用相应的帮扶资金。

(一)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优先用于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在保障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后,可用于补助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主要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助学救助。

(二)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可采取补助资金、发放帮扶物资、开展微心愿帮扶、组织健康体检、进行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帮扶项目。

(三)地方财政配套的帮扶资金、同级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本级工会的帮扶资金,参照市总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执行;也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下列支出: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设备;基本建设投资;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第九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将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并及时将资金发放时间、金额、帮扶项目等信息告之困难职工家庭。特殊情况下采取现金发放和物资帮扶的,应做好实名制签收手续。

第十条  严格帮扶物资采购程序。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帮扶物资,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通过组织招标程序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方式选择供货单位。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采取比价询价方式,选取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三家以上供货单位,经单位主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确定性价比最高的供货单位进行购买。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标准严于此款规定的,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省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乡镇、园区总工会(工会),各系统(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邮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高邮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邮工发【2019】49号)同时废止,关于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高邮市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


附件:

高邮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引

 

一、困难职工家庭建档范围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临时下岗失业人员,已在本地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论其是否为工会会员、所在单位是否成立工会,均可按照高邮工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职工,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审核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二、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分层建档和梯度帮扶原则,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高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高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高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高邮低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执行)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工会开展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计划覆盖的病种),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应符合家庭收入扣减意外致困造成必要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高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对长期居住在高邮区域内、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且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五)未到退休年龄但已经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之前,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已经建档帮扶的职工,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继续纳入帮扶范围,延续帮扶时限不超过两年。

(六)对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下岗失业人员帮扶以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为主。下岗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下岗失业起两年内符合建档条件的,或者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七)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高邮市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市总工会制定发布的有关救助申报的文件中涉及低保标准的,如发文时地方政府已公布并实施当年度低保标准的,按最新标准计算;如未更新当年度低保标准,按上年底低保标准计算。

1、家庭总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2职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必要支出费用,日常生活开支不包含在内。

3、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

三、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1、职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月收入按照职工家庭提出工会帮扶救助申请前至少连续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具体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获得的工资或劳务收入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发放等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无法准确获知或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护理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单亲学前儿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家庭成员中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高邮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从事其他有偿服务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准确获知或推算实际收入的,原则上按高邮是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村户籍劳动年龄段内的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收入,无法确认收入或计算有困难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高邮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性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净收入,(1)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休金、退职退养定期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接受捐赠(继承)、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2)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

(二)职工家庭不计入收入的项目

1、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2、奖励性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

3、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中央和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一次性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5、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就业成本。因就业创业或参与扶贫项目而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按照高邮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6个月计算。  

7、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刚性支出是指与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所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费用。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日常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上学阶段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高邮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可以累计计算。

6、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成年未婚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配偶、子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但常年共同生活的,算入家庭总人口。外地来邮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实际在邮共同生活的人员核算。

四、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职工建档范围: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人均金融资产超过高邮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七)高邮市总工会集体研究确定的不应建档情形。

五、帮扶项目和相关标准

根据职工家庭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上级财政、工会拨付的帮扶资金总额,由市总研究决定,按照规定具体确定以下不同类型的帮扶对象的帮扶金额,对特殊困难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按上限标准予以多项综合帮扶资金。所有帮扶金额标准最高不超过上级工会规定的最高标准。

(一)职业介绍

高邮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对象及家庭成员,符合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可由高邮市总工会联系相关平台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职业培训

高邮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对象及家庭成员在参加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发放一次性补助500元,每人限一次。

(三)生活救助

主要对高邮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对象家庭生活进行补助。

生活救助: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给予500元/月/户标准的日常生活救助金;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给予400元/月/户标准的日常生活救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医疗救助

主要对高邮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在申请医疗救助前12个月内产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补助。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等确定。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市医保局核定为准):

10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0元补助(封顶);

8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按16000-18000元补助;

50000-80000元(含80000元)按10000-16000元补助;

20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4000-10000元补助;

10000-20000元(含20000元)按2500元补助;

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1500元补助。

5000元以下不补助。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市医保局核定为准):

100000元以上的给予15000元补助(封顶);

8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按12000-15000元补助;

50000-80000元(含80000元)按7500-12000元补助;

20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3000-7500元补助;

10000-20000元(含20000元)按2000元补助;

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1000元补助;

5000元以下不补助。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以市医保局核定为准),5000元以上的按照10%给予补助(15000元封顶)。

(五)子女助学

主要对高邮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对象家庭中在读子女上学期间基本生活费、必要的长途路费及其他必要支出进行补贴,按照建档帮扶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在读子女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学费支出等情况给予助学补贴。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家庭子女助学标准:

1、高等教育阶段(大专及以上)学生每生每年根据高邮低保标准×10个月;

2、高中(中职)阶段学生和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每生每年2835≦b≦高邮低保标准×10个月。

3、根据需要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项目。

(六)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建档帮扶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市总工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

(七)心理关爱

对有心理关爱需求的建档帮扶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八)市总工会开展的其他帮扶服务项目。

六、帮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

帮扶救助项目和具体标准根据上级工会帮扶工作政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总工会帮扶资金筹集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公布和告知。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省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的,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累计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先经过扬州市总工会审批,再报省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同意。

七、帮扶工作程序

帮扶救助工作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先建档、再审核、后实名制帮扶”原则。

1、个人申请。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职职工,均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向居住地社区工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在职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由户主一方为主向其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向居住地社区工会提出申请。居住地社区工会尚未成立的,可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非高邮市户籍的农民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外省市户籍,均在高邮市务工、生活。申请人单人在高邮市务工、与其他家庭成员异地生活的,不纳入建档范围。

2、基层工会初审。基层工会接到职工申请书后,指导申请人填写提交《困难职工管理手册》(其中包括申请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材料):(1)困难职工申请报告;(2)《高邮市困难职工申报表》;(3)《江苏省高邮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4)职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5)家庭《户口簿》全套(含首页和正面)复印件;(6)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原始明细表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其他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特殊原因不工作,或无正式工作,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以高邮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收入;(7)属于低保家庭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8)在校子女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当年度学费生活费等缴费证明;(9)《残疾证》;(10)房屋租赁合同及付费证明;(11)就业创业证;(12)夫妻离异的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13)患大病的职工或家庭成员应提供病情证明及最近一年自费5000元以上医药费发票复印件;(14)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情况及损失证明复印件;(15)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证明;(16)申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可根据申请人致困原因、家庭人口和收入、支出等与审核认定有关的要素务必按需提供。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后,基层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社区访谈等方式,对每一个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和收入支出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同时保存入户调查时相关图片、影像材料。基层工会在初审和调查后,认为申请家庭符合帮扶认定条件之一的,在本单位、社区(村)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基层工会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工会公章连同调查资料、公示图片等一同报上级工会。基层工会初审和公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中间层次工会复审。各乡镇、园区总工会(工会),各系统(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收到基层工会递交的申报材料后,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分类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调查复核。经复审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4、市总工会审核建档。

(1)市总工会对中间层次工会上报的职工家庭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自行或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入户调查,重点对职工申报内容、家庭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基层工会认定等,进行核实核准。入户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2)市总工会完成审核程序后,将在所在单位、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类别分别建档帮扶。公示有异议的,须再次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建档帮扶。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通过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取消建档资格,追回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3)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信息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比对核查家庭经济情况。

八、困难帮扶责任

1、建立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制度,各中间层次工会要将市总工会建档的帮扶对象全部作为解困脱困联系对象,困难职工由各乡镇、园区总工会(工会),各系统(产业)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指定帮扶责任单位和帮扶责任人,及时传达市总工会有关帮扶政策,及时掌握帮扶对象家庭变化,及时解决基层工会帮扶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报告帮扶和联系工作情况。

2、帮扶责任人要结合帮扶对象家庭需求,与帮扶对象一起研究,建立帮扶工作台帐、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落实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帮扶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收入、疾病医疗状况等主要认定条件和要素变化时,应主动向上级工会报告。

九、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档案动态管理

1、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规定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脱困后,可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渐退期不超过6个月;脱困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

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

2、建立动态申报制度。市总工会按月或季度为时间点,接受基层工会上报新增困难职工建档申请。对突遇特殊困难的职工,基层工会可及时申报,在核清情况、及时救助的同时,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3建立健全退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完善困难职工档案退出机制,对稳定达到脱困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脱困退出,对出现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注销退档,履行退档告知程序,经职工本人、基层工会确认后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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